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要求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耐火极限之间应设置不低于2的耐火极限.00h防火隔墙,每个店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0m2;
(3)面向步行街的相邻商店之间的宽度不应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
2)步行街参数要求
(1)两侧建筑对面的最近距离不得小于本规范要求的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得小于9m;
(2)每一层或外墙置在每一层或外墙的末端,且可开门窗面积不得小于外墙面积的一半;
(3)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300m;
(4)设置回廊或檐口时,其宽度不得小于1.2m;
(5)在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层设置回廊和立交桥时,应确保步行街上层每层开口面积不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开口布置均匀。
3)步行街疏散要求
(1)步行街两侧建筑物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通向室外,确有困难时,可直接在一楼通向步行街;
(2)一楼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向步行街,步行街任何一点到达最近的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得大于60m。步行街两侧二层及以上商铺的疏散门不得大于37.5m;
4)其他机电和结构要求
(1)步行街吊顶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2)步行街不应布置可燃物;
(3)步行街屋顶下檐和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天花板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应采用常开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得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4)步行街两侧的店铺外应每隔30分钟设置mDN65的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