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车库、维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采暖通风的设计要求是什么
车库、修理车库、停车场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以下需要加热的车库或维修车库应采用集中加热方式:
1、 A、B类货物运输车辆车库;
2、Ⅰ、Ⅱ、Ⅲ类汽车库;
3、Ⅰ、Ⅱ类修车库;
三、Ⅳ类汽车库,Ⅲ、Ⅳ车库类型维修,集中供暖困难时,可采用火墙供暖,但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不得设置在车库、维修车库。
4、喷漆室和电池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GB50031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对于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车库,应独立设置通风系统。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得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必须穿过时,除符合本规范第5.2..除五项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应设置在穿过处,运动温度应为70℃。;
2风管保温材料位于防火墙、防火隔墙两侧各2m范围内,应为不燃材料。